电信诈骗的可罚性重构与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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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晋[1] 刘珏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00 [2]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浙江湖州313000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36-41,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法合宪性解释机制研究"(15FXD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及防范制度研究"(HEUCF20181301)

摘  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更为恰切、具体的法律依据,其中突出定罪量刑具体化使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可罚性有了解释的空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较于传统诈骗罪有了新的变化,对此研究应当坚守刑法教义学立场,以刑事政策目的理性参与其中,从"多次诈骗"认定、共同犯罪认定、从重处罚情节认定等体系性的教义学展开。

关 键 词:电信网络诈骗 可罚性 刑法教义学 “多次诈骗”认定 共同犯罪认定 从重处罚情节认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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