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关联性”证明规则实施阻碍和对策研究  被引量:10

Research on the Obstacl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of Rules of "Relevance" in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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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佑海[1,2,3] 孙淑芬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 [2]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3]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 [4]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出  处:《环境保护》2018年第23期41-45,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关联性"与"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并非等同。"关联性"是指污染行为与损害间存在某种联系,是一种弱相关性。"因果关系"指损害是由污染行为引起的,是一种强相关性。一些地方司法实践将二者混淆,这是近年来环境诉讼被侵权人证明负担加重导致举证不能最终败诉的主因。一些法官的惯性思维及上级法院指导不力等原因导致"关联性"证明规则被虚置,环境案件审判中过度依赖鉴定,限制了"关联性"证明规则作用的发挥。为使"关联性"证明规则充分发挥实践价值,应当从理念内化、制度保障及实施监督三方面破除阻碍,将环境正义理念内化为法官利益衡平的指引,通过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保障"关联性"证明规则的适用,利用审判监督制度规范"关联性"证明规则的适用,以防止不当裁判,维护环境正义。

关 键 词:环境诉讼 “关联性”证明规则 因果关系 环境损害 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正义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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