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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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仰民 刘涛[1] 

机构地区:[1]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山东人大工作》2018年第11期55-59,共5页

摘  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主权论”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最高层次、最高权威、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关 键 词:人大监督机制 “一府两院” 人大监督制度 最高法律效力 人大监督工作 备案审查 人民主权论 监督体系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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