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部分条款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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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志辉 仇玉华 

机构地区:[1]石家庄市井陉县种子管理站,050300

出  处:《种子世界》2018年第7期50-51,共2页Seed World

摘  要:1.1生产经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根据本条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生产经营者 经营档案 《种子法》 种子来源 责任人员 生产周期 保存 

分 类 号:S339.2[农业科学—作物遗传育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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