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职”后再予“依规撤职”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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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峰 李卫锋(主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9年第1期27-27,共1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笔者认为,“‘依法撤职’后再予‘依规撤职’符合法理”的理由:首先,从“依法撤职”的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来分析。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法、检两长。而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还可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和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暨常委会任命的本级法检两院副长等人员和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两长的职务。

关 键 词:撤职 法理 政府组成人员 地方各级人大 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 法律条款 中级法院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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