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人大“主导”立法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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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成有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9年第1期40-42,共3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人大主导立法”作为新时期国家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

关 键 词:立法工作 人大 《立法法》 立法权 常委会 国家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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