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堕胎看胎儿利益保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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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劲松[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19年第1期23-26,34,共5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上接2018年第6期第49页)1989年的韦伯斯特案和1992年的凯瑟案等判决延续了罗伊诉韦德案中的原则,但对妊娠三阶段的具体划分有所不同,允许法律干预堕胎的范围相应扩大。1993年的宾州限制堕胎案确认,为促进州对潜在生命的深远利益,州政府可以在整个怀孕期间采取措施,以保证妇女作出明智的抉择,选择生育、放弃堕胎。该案表明为了保护胎儿生命权、孕妇健康等重要法益,在美国宪法上堕胎自由已经受到了越来越严的限制[19]。

关 键 词:利益保护 堕胎 胎儿 法律干预 怀孕期间 美国宪法 生命权 州政府 

分 类 号:D90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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