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官证据调查权的自我剥夺及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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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端明 

机构地区:[1]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8年第9期34-37,共4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当前我国离婚诉讼中“证据荒”的现象普遍存在,当事人举证能力弱,法院又借口“程序正义”理念对自身的调查取证权加以剥夺,导致“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去甚远,实质上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裁判的公信力。在当前民事诉讼程序机制尚不完善、司法权的约束机制亦不健全的情况下,仍须将发现案件事实作为司法正义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法院应适当行使诉讼指挥权,充实当事人发现和收集证据的机制和功能,约束当事人出于利己目的实施的妨碍发现真实行为。这实际上也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尽可能的发现案件真实,做出正确判决的重要基础。

关 键 词:证据调查权 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程序 阐释 法官 调查取证权 诉讼指挥权 当事人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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