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曹荣刚
机构地区:[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8年第9期38-42,共5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鉴定意见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证据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其对于能否查明案件事实及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十分广泛。然而,司法实践中,我国鉴定意见的适用现状却并不乐观,相关立法宽泛、粗放,司法机关审查浮于表面等都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不利因素,究其根本,其原因在于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漠视。此外,我国鉴定制度不够完善也促使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实践角度出发,对内在原因进行探究,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可行性的建议,通过加大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力度,进一步出台细化的法律规定,扩大鉴定意见的披露内容,完善庭审质证程序,细化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等途径,使具备科学性、客观性的鉴定意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笔者查阅了刑事鉴定方面的相关文章,大多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视角或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探讨我国的鉴定意见审查与适用,且多以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为研究重点,有的则是围绕某类鉴定意见进行分析。而且很多文章虽然提出了对策,但部分对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做到切实可行,欠缺实际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在现有体制下,从司法者的角度出发,针对在鉴定意见的审查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探究产生问题的原因之所在,并给出具体的可行性建议,以寻求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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