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治理论中协商民主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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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192-192,共1页Nankai Journal:Philosophy,Literature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刘明发表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的程序与实质》(《西南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一文认为,西方主流民主模式是选举民主,其核心是“一人一票”的公平程序。二十世纪后期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则强调民主过程中的辩论、反思、公共利益等实质要求,将民主合法性的讨论集中在了民主协商的程序要求和实质要求当中。关于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两位思想家的争论奠定了该议题的基本框架。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协商程序所确立的原则构成了协商民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理想的协商程序应至少满足下面三个要求:第一,任何偏好主张、利益要求或论题都应该有机会进入到协商论坛中;第二,任何的论题都应该有机会成为公共议题;第三,任何的议题都应该有可能成为最后的共识性议题。

关 键 词:协商民主理论 合法性问题 政治理论 协商程序 民主合法性 当代 哈贝马斯 大学学报 

分 类 号:D6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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