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将100多吨废碱液倾倒长江被判赔偿54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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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制日报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海洋与渔业》2019年第1期11-11,共1页Ocean and Fishery

摘  要: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江苏省人民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驳回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海德公司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共计5482.85万元。同时,为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据悉,这是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关 键 词:赔偿案 废碱液 禁渔期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修复 长江 倾倒 高级人民法院 

分 类 号:X791.03[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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