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进程中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审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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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雨 黄华生[2] 

机构地区:[1]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2]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11期123-129,共7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刑法预防功能的扩张及其合理限度的研究>(2018BFX01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除无锡、宁夏、包头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以外,其余地区均以政策作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依据,导致救助工作随意性,标准不确定性,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现有的三部犯罪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相比政策而言有一定的进步,但同样存在救助范围过窄、缺乏可操作性等诸多不足。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较大力度的变革,从适用案件范围、救助对象救助的适用条件、救助金额模式以及程序方面全面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关 键 词:法治社会 刑事被害人救助 细密立法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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