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构成——以制度正当性为重心  被引量:37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Publicity of Real Right" Principle——Focusing on Systematical Jus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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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双根[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9年第1期53-65,共13页Law Science

摘  要:学界通说以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为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但究竟如何论证,物权公示要素在物权变动中又应承担何种要件功能,学理上并未有深论。物权法践行公示原则,源于物权交易中物权取得人交易安全的保护需求,该需求一方面在于防避他人之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在于确保自己之善意取得。落实于物权变动构成的制度设计,则以公示要素作为其生效要件为最佳的法政策设计。物权公示原则能否贯彻到底,在根本上又取决于适格的公示手段选择与设计。占有因其天然的缺陷实不足以担此大任,因此就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规范而言,应另行寻找其阐释基础。

关 键 词:物权公示 物权交易安全 公示手段 占有 交付 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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