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在财产损害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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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远春 王婉春 

机构地区:[1]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12期59-60,共2页

摘  要:我国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可大致分为财产性与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前者运用范围广泛,除财产性损害外,人身权受损也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运用,后者一般运用在人身权受损之时。很多情况下主体与财产联系紧密,除财产价值利益外,主体也有精神性利益蕴含财产之中,在财产遭受损害时,存在利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而在财产价值较小,受侵害主体并不追求财产价值的恢复或赔偿时,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方式,却可能成为最为适当的救济方式。文章认为民法很多范畴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如主客体界限模糊化,存在物的人格化或者人格物化的变异情形。民事责任的运用,应考虑到物的性质的复杂性和主体利益需求的多元化,财产遭受损害时尝试运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民法的人本主义色彩。

关 键 词:民事责任 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救济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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