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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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芳 李静 

机构地区:[1]焦作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8年第11期42-44,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确定之日如何起算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有“判决宣告之日”“判决生效之日”“缓刑交付执行之日”三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法官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生效判决宣告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进行裁判。

关 键 词:缓刑考验期限 起算标准 生效判决 《刑法》 法律规定 被告人 交付 法官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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