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体系语境下民事客体理论的权利思维  被引量:9

The Right Thinking of Civil Object Theory in the Context of Civil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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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松威 李建华[2,1] HE Song-wei;LI Jian-hua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124-131,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民事客体理论与民法体系的演变具有密切联系,从法学阶梯体系到学说汇纂体系,民事客体始终需要在民事权利的体系关系中理解。民法体系语境的回归意味着民事客体理论从物化思维转向权利思维,而在权利思维下民事客体的对应主体是具体民事权利,既非民事权利人也非抽象权利类型,所以民事客体应当回归具体民事权利的发生体系语境,具有衔接民事权利与现实世界之间关系、不同民事权利之间关系的作用,而以此为基础展开的民事客体理论可以为商事权利、知识产权等新型私权提供体系路径。

关 键 词:民法体系 民事客体 有体物 权利思维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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