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  被引量:18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 and Its Sinic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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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建远[1] Cui Jianyua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83-95,共13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批准号:13AZD06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5THZWJC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罗马法以来形成了一系列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例如,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同类规则(较大者包含较小者),推定每一条款具有意思与目的,推定不违法,推定明示条款优先于默示条款或随后行为,有利于公共利益,有疑义时作不利于草拟人的解释,推定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推定先陈述的条款优于后陈述的条款,推定书面文句优先于数字或符号,推定手写的优先于打字的、打字的优先于印刷的,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等。这些都是经验之谈,值得中国立法及理论重视。本文结合案例,主要评析了自罗马法以来形成的十二条解释规则,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吸纳有益元素,建立中国的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体系,最终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文。

关 键 词:合同解释解释 原则 解释规则 同类规则 中国化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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