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为“依法履职”不可“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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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鸿任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2019年第2期26-26,共1页Rule Of Law

摘  要: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赋予的依法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有权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对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关 键 词:依法履职 人大常委会 开除处分 公职人员 监察机关 依法监督 人大选举 监察法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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