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的中国民法典确认与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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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启平[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9年第1期175-176,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与表达。在理论上,虽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解读观点众多,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集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所有等均有之,但主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观点占领了很大的学术市场。

关 键 词:中国民法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主体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学术市场 

分 类 号:F30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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