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人主体地位 提高卫生院管理水平--乡镇卫生院绩效管理研究报告(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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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中国农村卫生协会 安徽农村卫生协会联合课题组 徐杰[1] 胡奎[2] 

机构地区:[1]安徽省农村卫生协会,安徽合肥230061 [2]安徽省妇幼保健所,安徽合肥230061

出  处:《卫生经济研究》2014年第7期8-14,共7页

摘  要:一、采取“两步走”的方式调整现行的补偿政策 财社[2009]66号文件对乡镇卫生院经常性补偿的核定办法是这样规定的:“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简而言之,是以“核定收支”作为核定补偿的依据。本次调研显示,这项政策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这项政策的基本特点是“多做少补”、干多干少一个样,挫伤了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关 键 词:乡镇卫生院 卫生院管理 绩效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体地 法人 补偿政策 医疗服务 

分 类 号:R197.6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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