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不宜立法之我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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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鹏[1] 

机构地区:[1]开封大学财政经济系,河南开封475004

出  处:《开封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34-35,共2页Journal of Kaifeng University

摘  要:安乐死是一种新型的死亡方式 ,目前世界上只有荷兰使安乐死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国对安乐死仍有许多争议 ,但在法律上是禁止安乐死的。笔者也同意不为安乐死立法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安乐死不是自杀行为 ,而是他杀行为 ;二是人的生命权比健康权更重要 ;

关 键 词:安乐死 立法 法制化 中国 他杀行为 生命权 健康权 医学发展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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