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担保法》看商业银行实现动产质押权的法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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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淼[1] 刘桂兰 

机构地区:[1]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党校,黑龙江加格达奇165000 [2]中共大兴安岭图强党校,黑龙江加格达奇165000

出  处:《北方经贸》2002年第3期82-83,共2页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摘  要:质押的物权性质及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力使得质压成为银行能接受的普遍的担保方式。但当发生借款人未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欲通过质押权保障自己的债权时 ,出现法律上的操作与银行的意图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 ,有必要从《担保法》的规定及法律实践的角度 ,通过剖析差距形成原因 。

关 键 词:中国 《担保法》 商业银行 动产质押权 质权人 信贷管理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3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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