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正确履行行政复议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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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利[1] 

机构地区:[1]十堰市审计局

出  处:《湖北审计》2002年第3期45-45,共1页

摘  要:经济监督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是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符合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经济监督检查实务中,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等正式制发的经济监督检查“决定书”,较普遍的存在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正确全面告知行政复议相关事项情况。此类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当享有和行使的行政复议合法权利,有损于“决定书”的严肃性和行政机关权威。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告知义务 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期限 

分 类 号:F239.22[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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