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  

On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Carrier's Seaworthiness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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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律珍[1] 邓丽娟[1] 

机构地区:[1]集美大学

出  处:《水运管理》2002年第4期23-26,共4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真伪无法证实的情况,法院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加以认定,然后作出判决.这种规则就是举证责任规则.它是由法律事先规定谁对某一法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该事实不能证实时确定由该当事人负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关 键 词:承运人 适航义务 举证责任 海运 货物运输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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