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直接参与和积极的法制环境建设——论政府在发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事业中的职能定位  

Limited direct involvement and active construction of leg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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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千华[1] 林晖[2]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2]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出  处:《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43-46,共4页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政府应避免直接介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微观活动 ,而应积极通过立法和执法提供其最主要的公共产品 ,建设和维护鼓励交易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确立交易主体之间公平竞争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为今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持续的发展动力。

关 键 词:高新技术产业 风险投资 法制环境 政府职能定位 中国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4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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