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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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峰传 赵鑫[1] 侯方辉[1] 

机构地区:[1]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66033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0年第5期39-39,共1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1、问题的提出从行为主体角度讲,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都是从事特定卫生相关专业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行为主体。卫生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定性问题。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如何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更显必要。因为对其界定的主体性质不同,将直接影响处罚幅度和适用的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时,对公民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目前不论在执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均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个体工商户'按公民论;另一种则认为应按其他组织论。本文试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作初步的探讨。

关 键 词:个体工商户 主体性质 建议 卫生抵法 

分 类 号:R194[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D923.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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