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法学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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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凯[1] 陈晓冰[1] 李春生 

机构地区:[1]沈阳医学院卫生法学教研室,110031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0年第3期12-17,共6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专用同义词,主要应用于社会公共卫生管理领域,它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是公共卫生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自建国初期,就提出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1954年由政务院批准的《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中,明确提出实行卫生监督制度。同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传染病管理。从此形成了以行政业务管理为主的全国卫生防疫体系,卫生监督内容也从工业卫生逐步拓宽到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传染病控制等公共卫生各个领域。

关 键 词:卫生监督 体制改革 管理模式 执法主体 制约机制 

分 类 号:R194[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D922.16[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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