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告知后同意法则的刑法适用性研究——基于被害人同意理论的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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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瑛[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130-136,共7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上海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委托课题"两岸法律认同现实障碍和解决路径研究"(项目号486166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医疗上的"告知后同意"法则和刑法传统理论上"被害人同意"虽源于同一上位概念——自我决定权,但对于存在特殊性的医疗行为而言,"被害人同意"并不能完整表达医疗伤害得以阻却犯罪的事由,而"告知后同意"则具备此优越性,且是法律的要求,在刑法上适用较"被害人同意"将更为准确与完备。医疗行为得以阻却犯罪的事由有三:一是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二是客观上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医疗行为准则,具有医学的正当性;三是需得患者告知后同意。

关 键 词:被害人同意 医疗告知 告知后同意 自我决定权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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