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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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彦霖[1] 李永强[1] 伊则提.艾则孜 

机构地区:[1]新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出  处:《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7期60-61,共2页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摘  要:目前,我国主推的优质农产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志和标志使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使用必须真实、有效。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就会对消费者购买产生误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关 键 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质量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优质农产品 案例 质量安全标准 生产经营者 绿色食品 

分 类 号:S851.33[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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