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烟牟利 非法经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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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 薛喜梅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4年第6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近日,陕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两次开车与刘某某(另隶处理)从许昌出发将60余件(每件50条)各类假冒卷烟运到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五原村,卖给被告人高某,高某雇他人将卷烟运至灵宝、义马等地卖给当地卷烟零售商。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卷烟零售商 牟利 假烟 销售 有期徒刑 产业集聚区 被告人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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