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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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秀淼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9期22-2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本文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及其特点,结合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举证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分析。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以及由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宜由原告承担,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无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宜由被告承担。

关 键 词: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证明责任分配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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