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与思考——以浙江省台州市律师事务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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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才微 王绍旺[2] 

机构地区:[1]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2]台州广播电视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9期168-16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联系,也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密切相关。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应当尊重律师个人的选择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人为设置障碍阻止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律师业健康发展。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该正确引导并规范律师事务所发展,让市场资源配置决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方向。

关 键 词:个人律师事务所 鼓励 限制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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