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尴尬处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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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鄢德奎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9期235-236,239,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乡土社会的本色是人与人通过私人关系联系起来并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的熟人社会。这种差序格局下的社会结构以及依靠传统习惯维持社会秩序的特点是对国家制定法消解的原因之所在。移植的国家法是以权利为本位,主要调整陌生人社会的法律关系,其裁决结果与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念有所差别甚至格格不入。法律规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冲突、司法公信力消弱等现象即是乡土社会消解国家法的表现。国家法的这种尴尬处境势必阻碍法治化的进程。

关 键 词:国家制定法 乡土社会 消解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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