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继受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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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婷[1] 

机构地区:[1]西安政治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9期262-26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调兼顾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实现了法律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所体现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为许多国家采纳和吸收。我国在冲突法立法方面,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涉外抚养等领域广泛适用,促进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关 键 词:最密切联系 继受 完善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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