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定义试拟: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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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飞 

出  处:《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7期13-16,共4页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摘  要:“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也被称为“删除的权利”(The Right to Erasure),是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延伸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类型。最早关注到这一方面问题的是著名记者、隐私权专家帕卡德(Vance Packard),1967年1月他在《纽约时报》发表的文章《不能告诉计算机》中写道:

关 键 词:to 遗忘 BE 定义 名词 权利类型 RIGHT 互联网时代 

分 类 号:G201[文化科学—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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