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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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锋[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青年与社会(中)》2014年第6期91-92,共2页Youth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立了乡(镇)集体、村集体、村内集体(主要是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享有的所有权归属法律状况。这一法律安排存在因权利主体过于抽象导致实际的具体权利主体缺位,所有权行使主体缺乏权利行使的法理依据和行使主体的错位与混乱,所有权权能残缺致使土地利用效率的大幅度降低等问题。对其改革措施,应当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统一所有权代行主体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独立于村委会并与村委会形成制衡、监督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民主的方式之上,运行于严格的法治程序之下,决策于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以尽可能保证其更大程度的保护村集体成员的利益,同时又能在法定的土地处理权限范围内较为自由的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关 键 词:集体土地使用权 权利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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