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条款: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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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乐其[1] 黄燕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南京210093 [2]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江苏无锡214000

出  处:《理论探索》2014年第4期112-116,共5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013);负责人刘同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SH067);负责人石宏伟;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YJC820076);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FXD016);负责人牛玉兵

摘  要:"常回家看看"条款的缺陷是:规范要素不完整,条文表述模糊与规则的实效性不强。"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责任要素的完善不仅可借鉴传统民事、行政抑或刑事责任,且可移植经济法责任中的"声誉罚";条文模糊性缺陷则可通过司法案例的梳理进而提炼与归纳能够指导司法实践参考因素这一路径予以完善;而"常回家看看"条款实效性的提高则需依赖于精神赡养案件审理与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空巢老人 精神赡养 “常回家看看”条款 

分 类 号:D92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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