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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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巧平[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政府法治研究所

出  处:《人大研究》2014年第7期6-10,共5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研究"〔编号11YJA82008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针对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过多等问题,强调要科学严密设计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立法法的修改被列在第一位。而立法法的修改立法权限的划分又是重点[1]。立法权的划分涉及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纵向上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间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横向上是人大与政府的权限划分,这既包括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内向上,存在着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限划分。本文仅就地方人大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谈些看法。

关 键 词:立法权限 立法法 重大事项决定权 立法规划 比较原则 法律规范 议事规则 朱力宇 全国人代会 立法项目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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