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反思及限缩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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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剑锋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6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8期42-48,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刑法规定属于法律拟制,不能推而广之至司法解释。受过行政处罚征表人身危险性,刑法基于特殊价值目的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三种特定行为"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犯罪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行为的客观不法和特殊的人的主观不法相结合,才能揭示"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入罪的刑法规范含义。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保障法地位、依法行政和刑法发展等角度分析,应该在司法中严格控制"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情形的入罪。

关 键 词:行政处罚后又实施 法律拟制 罪量要素 消极功能 

分 类 号:DF6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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