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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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蕾[1] 

机构地区:[1]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工程学院,辽宁辽阳111003

出  处:《世纪桥》2014年第7期43-44,共2页Bridge of Century

摘  要:在行政行为的"大家族"中,行政强制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说其特殊,一方面是说它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中起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比拟的强制作用,另一方面则体现在行政强制的滥用又极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正是基于行政强制行为的这种"两面性",有必要对行政强制行为从原则和制度上进行法律规制。比例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有法律依据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为之。我国虽然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但行政强制仍然是目前我国行政权力中最活跃、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部分权力。本文就"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合理适用进行初步探讨。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最小损害 行政强制 应用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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