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竞争自由应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大支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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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敏敏[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0期97-9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民法、商法、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中,同时又对市场经济起着调整作用。契约自由、产权制度、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这三种制度不是各自独立的,契约自由、产权制度与竞争自由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在市场经济中相辅相成,相互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中,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是由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组成,并规定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一方面,民商法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关 键 词:民商法 经济法 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 社会整体利益 

分 类 号:D922.3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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