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合理速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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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慧茹[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1期233-23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合理速遣义务是指合理速遣地开始和完成约定的预备航次和受载航次。合理速遣义务与预计到达时间条款相结合会产生绝对的及时开航义务。英国法下,合理速遣义务是一项默示保证。而在中国《海商法》下并没有将合理速遣作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对迟延交付的定义缺陷。我国《海商法》应该引入合理速遣义务,并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时,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否则构成迟延交付。

关 键 词:航次租船合同 合理速遣义务 迟延交付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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