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伦理价值的民法保护--以体系化视角界定人格权的内涵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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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新天[1] 孙聪聪[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2]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河南郑州450052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99-107,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FX025)

摘  要:人格的伦理价值体现为独立、平等、尊严、自由、自主和完整等。民法对人格伦理价值的保护是由主体资格的确认、财产权利的赋予、契约自由、侵权救济和人格权等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主体资格的确认保护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间接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侵权责任使得被侵害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得到救济,人格权则以绝对权的方式保护人格自主和人格完整。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将能够通过绝对权方式进行保护的人格的伦理价值转化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保护对象,是人格权立法明确性的要求。

关 键 词:人格 伦理价值 人格权 体系化 一般条款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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