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权受贿立法入罪的若干思考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闫德民[1] 

机构地区:[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学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学习论坛》2014年第8期69-73,共5页Tribune of Study

摘  要:期权受贿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特殊受贿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也更强烈,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期权受贿行为与普通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其他受贿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适用于期权受贿。如果不将期权受贿行为入罪,就会使行为人因缺失适用法律而逃避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将期权受贿入罪具有良好的法律规制基础和民意基础。应对适用刑法的罪名作出补充,增加"期权受贿罪"这一新罪名。

关 键 词:期权受贿 立法入罪 惩治犯罪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