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孳息概念的辩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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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子亮[1] 宁红丽[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学习论坛》2014年第8期74-77,共4页Tribune of Study

摘  要:罗马法中"加工孳息"并非指"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而是天然孳息的下位概念,旨在解决孳息是否归属善意自主占有人的问题;"天然孳息须依物之用法产生"在德国民法用于调节用益权人和所有人的利益关系,对天然孳息进行界定时不宜强调该规定;天然孳息,与原物之间具有"生长"或"组成部分"的关系;天然孳息分离时应无损于原物形态,理应包含无机物;天然孳息产生于分离之时,分离前仅存在孳息成分,但交易观念上存在分离的特例。

关 键 词:天然孳息 原物 概念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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