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理念在公安工作中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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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珍华[1,2]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2]湖南大学法学,湖南长沙410138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92-94,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民商法学”项目资助;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分别为:11YBB156、12YBA122

摘  要: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具有高权性、秩序性、干预性。物权法的核心价值观念包括民生观念、私权观念、平等观念以及排他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这不仅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物权法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物权观念应该对公安行政执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重视民生,保护私权等物权观念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公安行政执法权中,并在实际操作中指导着公安行政行为,决定着公安行政行为的执法效果。如何运用民生、私权、平等、排他观念来构筑限制公权力的笼子,以便私权利能免遭公权力的侵害,是我们重大的研究课题和历史使命。

关 键 词:物权法 民生 私权 实践 

分 类 号:DF3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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