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发展重构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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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静[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89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4年第3期71-79,89,共10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  金:2013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社会权度量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理论和制度实践来看,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理论已展露雏形。然而,对于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及其履行体系,现有成果的研究视角要么是从国际公约文件,要么是从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它们都忽视了经济发展这一关键性角度。具体而言,经济发展对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范围、速度、程度和可诉性四个维度。结合受教育权各项子权利保障基准的要求和国家给付义务边界的两个衡量元素,我们可以对国家给付义务的上述四个维度进行大致的判断甄别。

关 键 词:受教育权 国家给付义务 内生化 国家能力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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