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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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璐[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魅力中国》2014年第19期298-298,共1页

摘  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选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倡导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暴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 键 词:离婚法定理由 婚姻道德观 离婚案件 法院审理 诉讼离婚 夫妻感情 离婚纠纷 社会主义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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