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转型应对“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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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茜[1] 刘立[1] 

机构地区:[1]南京邮电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通信企业管理》2014年第7期80-81,共2页C-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2014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业“营改增”税率分两档,基础电信服务(即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电信服务(即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

关 键 词:增值电信服务 有线电视网络 转型 国家税务总局 业务活动 电信业 彩信服务 应用服务 

分 类 号:F632.0[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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