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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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定明[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4年第7期120-126,共7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规模侵权损害多元赔偿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80);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企业破产背景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10XJC820008);2008年度云南教育厅科研基金重点项目"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8Z005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当优先清偿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但不宜将其优先顺位过于提前,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位清偿较为恰当。这一制度安排将提高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的清偿额度,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但不会因此诱导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滥用权利。同时,这一制度安排有可能降低劳动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额度,并对这些债权人的行为以及对政府、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些影响不会过多损害社会效率,相反,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务人形成无形的监督。

关 键 词:人身损害 债权 破产 清偿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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